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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将调整最高526元立方米

时间: 2024-04-11 14:41:10 |   作者: 江南全站ap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召开茂名市电白区巡游出租车运价定价听证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居民阶梯气价按粤发改价格〔2014〕381号文规定制定,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各档气价按不高于1:1.1:1.3的比价关系,每户用气人口为4人或以下制定。

  2、非居民用户:非居民配气价格不超过1元/立方米,销售基准价格为3.96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实行基准价管理,供需双方可以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根据2018年—2020年成本监审数据,配气价格根据经营成本加合理收益拟定为1.09元/立方米。

  居民阶梯气价按粤发改价格〔2014〕381号文规定制定,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各档气价按不高于1:1.1:1.3的比价关系,每户用气人口为4人或以下制定。

  2、非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配气价格不超过1元/立方米,销售基准价格为3.96元/立方米。

  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实行基准价管理,供需双方可以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上述两个方案中,电白区城区天然气居民生活用户阶梯价格由原来第一档4.50元/立方米调整为方案一3.96元/立方米,方案二4.05元/立方米;第二档4.95元/立方米调整为方案一4.36元/立方米,方案二4.45元/立方米;第三档5.85元/立方米调整为方案一5.15元/立方米,方案二5.26元/立方米。

  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仍执行阶梯价格制度,各档阶梯用气量、实施范围及优惠措施仍按修改后《茂名市电白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一)简化管道天然气用气价格分类。为减少用气分类,体现公平用气负担,将管道天然气原有的“居民用户”“工业用户”“商业用户”三类价格调整为“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两类价格,将工业用气和商业用气价格合并为非居民用气价格。

  (二)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建立电白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购气成本的变化适时动态调整的定价机制。当全区平均购气成本上涨或下降达到调整条件、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一定期间时,启动价格动态调整程序,不再举行价格听证。经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详见附件1:管道燃气居民用气分类使用范围),不实行阶梯气价,其销售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气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四)继续对低收入群体实行气价优惠政策。本区户籍的由区民政部门核准的在时效范围内的低保户或特困供养人员等低保对象,用气量为每月15立方米以内的其计量气价按居民用气价格的80%计收,超过部分按阶梯气价标准收取。

  (五)配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价格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如测算的调整幅度过大,可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度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按照相对来说比较稳定、合理调整、适度调控的动态管理原则,实施动态调整的定价机制。

  (一)调整周期时间:管道天然气销售(计量)价格以每年12月底作为价格调整节点。

  (二)在间隔期限最后一个月,当报告期30天内加权平均进货价与基期的加权平均进货价上下浮动超过8%时,企业应向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对报告期的价格做调整。当报告期30天内加权平均进货价与基期的加权平均进货价下浮动超过8%时,若企业不主动向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进货价下浮的真实的情况进行下调销售价格。

  (三)实施进货报告制度。为了加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管理,加强对进货价格的监管,准确核实报告期的调整价格,燃气企业一定每月5日前向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进货价格的真实的情况(以原始发票复印件为准)。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第一点“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要厘清供气环节,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并可在合理分摊成本的基础上,制定区分用户类别的配气价格。”

  (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381号)。

  (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粤发改〔2018〕10号)第五条“随着体制机制改革的推进,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原则,逐步放开燃气销售价格”,第十六条“各地应建立管道燃气价格联动调整机制,在气源价格发生一定幅度的变化时,适当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19号)第四点“原则上地级市以上市市辖区内城镇管道天然气综合购销差总价(配气价格)最高不允许超出1元/立方米”。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第2项规定:省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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