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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市场行为的通知

时间: 2024-01-29 10:58:00 |   作者: 江南全站app

  各县区燃气管理部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各相关液化石油气企业: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市场行为的通知》(晋建城函[2019]735号)文件精神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市场行为,提高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管理上的水准,强化燃气安全风险点的排查治理和源头管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瓶装液化气企业是城镇燃气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用户具有点多面广的特性,存在着换气频繁、操作不规范、习惯性违章等安全风险隐患问题,特别是一些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中小型餐馆、食品摊点、火锅店等餐饮场所,还存在着易重视燃料效率和成本而忽视安全、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且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总体偏弱等问题,极易引发燃气事故。从近年来发生在全国及我省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来看,其中因瓶装液化气泄漏发生意外事故的比例仍然较高,纵观我市液化气市场,安全形势同样也不容乐观,所以各县区要逐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研判当前燃气行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补短板、堵漏洞、查隐患,从保民生、保稳定、促和谐的大局出发,认真做好城镇燃气行业特别是瓶装液化气市场的安全管理,促进城镇燃气行业安全可持续发展。

  (一)各县区燃气管理部门要严格经营许可审批管理,定期通过网站或其它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合法的燃气经营企业名录,引导燃气用户购买和使用合法燃气企业的产品。

  (二)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供气部门,将《大同市餐饮服务业使用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发放到每个餐饮场所用户,指导餐饮场所安全使用燃气,并将送达回执留存备案。同时,还要利用短信、微信对安全用气要求做宣传。

  (三)要依法依规对瓶装液化气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重点加强其台账制度、加卸气作业、钢瓶过期报废、储存配送、安全用气指导等重点环节管控,确保其规范和安全运营。

  (四)要逐步加大对供气门市部使用报废钢瓶供气、乱拉气、进行二次倒气临街存放液化气等违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净化燃气经营市场。

  (五)要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供气单位,按照《大同市餐饮服务业使用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中的规定,对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场所进行全覆盖检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停止对其供气,同时要将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各种餐饮场所登记造册,详细登记其使用钢瓶的类别、用气数量、人员流量、用气场所安全状况等信息,摸清底数,有的放矢,扎实监管。

  (六)加强50kg钢瓶的充装和销售管理,摸清使用50kg钢瓶用户的底数和用气环境,以用定充,防止为二次倒气提供气源,防止向不具备使用50kg钢瓶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更好的提供50kg钢瓶。

  (七)不得向在高层建筑内以及有地下、半地下空间的餐饮场所供应液化石油气,不得向使用液化石油气直接加热的火锅店餐厅供应液化石油气。

  (八)各液化气充装站和供气门市部要建立和完善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登记和信息可追溯制度,必须建立液化气瓶进出站登记簿,详细记录液化气瓶钢印号码,出站时安全状况,销售流向等信息。各液化气供应点(门市部)必须建立进气和送气登记簿,详细记录所售气瓶的来源情况、所售气瓶的钢印号码、安全状况、用户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没有建立登记簿的或记录信息不详细的充装站和供应点(门市部)一律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

  (九)各县区和各液化气企业要逐步建立智能化管理平台,对燃气的充装和销售进行信息化管理。

  (十)各液化石油气企业要按照《大同市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检查表》中的《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安全检查表》、《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检查表》、《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表》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整改到位,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实时监管运行。自查情况和隐患整改及措施落实情况要上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同时,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也要定期组织全方面检查和核查,确保安全生产。

  瓶装液化气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同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晰供用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促进安全用气。要按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作业规程》(CJJ51-2006)等燃气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用气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做好相应巡检记录,并将检查情况告知用户,指导用户安全用气。

  (一)各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气企业只能向本企业设立的、并已取得《供气许可证》的供应点(门市部)供气,不得向其他供应点(门市部)提供经营性燃气,不得向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不得向报废和超期钢瓶充装燃气。

  (二)各液化气供应点(门市部)必须由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气企业设立,持有《供气许可证》的供应点(门市部),只能销售自有合格气瓶,不得销售除设点公司以外的其它公司的气瓶,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不得一证多用,私设瓶库,只能在《供气许可证》中批准的瓶库内按国家规定数量存放燃气瓶。

  (三)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充装站以及未取得《供气许可证》的瓶装供气门市部,要一律予以关停整改或取缔,也不得在完善相关手续期间从事经营活动,要加强实时监督管理力度,坚决杜绝无证经营。

  (四)各县区要及时受理各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的申报《供气许可证》申请,快速核验,对合乎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决不能拖延不办。

  各县区要逐步加大对瓶装液化气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重点就应知应会常识、燃气操作规程、场所安全用气条件、入户安检内容、应急演练等方面做培训教育,逐步的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要结合本地实际和餐饮场所特点,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充分的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普及燃气应知应会常识,宣传典型警示案例,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燃气安全的良好氛围。

  各单位接文后,要及时向县区主要领导汇报,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按照本文件精神要求,扎实细致地开展规范瓶装液化气市场经营企业市场行为工作,绝不能走过场、走形式,没有实质性行动。10月20日前将开展本次工作的情况形成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报城市管理局,我局将对各县区整治工作进行排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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