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24-01-11 08:24:56 |   作者: 江南全站app

  为加强我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关于划定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知》《关于划定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在征求各县、钒钛新城、攀西科技城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燃气企业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了《关于划定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划定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再次网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

  为加强我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结合实际,划定攀枝花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其它各类燃气场站、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 B 50156-2012)等国家、行业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确定。

  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四)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五、确需在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一定要遵守以下规定工程开工前,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向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的相关资料,会同燃气经营企业、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理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1.按照《埋地燃气管线地面和地上标志设置规范》(JG4201/T 024-2013)、《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2010),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并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2.按照住建部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攀枝花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相关规定的,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或导致燃气安全事故的,由燃气管理部门依照有关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为加强我市城镇燃气设施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结合实际,划定攀枝花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其它各类燃气场站、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等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确定。

  (四)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四、确需在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的有关的资料,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工程单位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的方法,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五、如果燃气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受损或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实施工程单位应会同燃气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气事故的扩大,同时立即向公安、应急、消防、城管等相关部门报告,严禁瞒报或隐瞒、覆盖损坏的燃气设施。

  六、违反上述规定,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或导致燃气安全事故的,由燃气管理部门依照有关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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