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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分享】《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练习试题安全月测测你对它有多了解!

时间: 2024-04-25 20:14:37 |   作者: 江南全站app

  原标题:【干货分享】《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练习试题,安全月测测你对它有多了解!

  1、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A )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3、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 B )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

  4、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做出妥善安排,并在( C )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5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 5个 )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6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A )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8、燃气燃烧器具( A )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9、( B )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1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A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C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C )罚款。

  14、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C )罚款。

  15、.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B )罚款。

  16、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C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 C )罚款。

  18、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B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 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4、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 AB )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7、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人员( AC )的培训。

  9、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ABCD )

  10、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BCD )

  D)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3、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

  4、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 )

  6、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 )

  7、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 )

  8、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 )

  10、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 )

  11、燃气经营者可以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Χ)

  12、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 )

  13、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 )

  14、燃气用户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5、燃气用户擅自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Χ)

  16、燃气用户擅自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Χ)

  17、.燃气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8、燃气用户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Χ)

  19、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0、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Χ)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5、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7、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9、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10、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11、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12、.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1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14、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

  15、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16、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17、.任何单位和个人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18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19、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20、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21、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2、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23、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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