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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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信息网

时间: 2024-04-06 03:49:24 |   作者: 江南全站app

  《顺义区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十四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辖区内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公共安全,依据《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5〕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顺义区域内燃气、供热、供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输油、照明、通信信息(电子政务)、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等基础设施地下管线。

  第三条 区市政管委负责本区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综合协调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规划;监督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编制年度建设项目、维修工程计划和抢修预案,并协调实施。负责城区内(北至牛板路,东至潮白路,南至南环路,西至西环路)地下管线占道掘路的协调管理。

  顺义公安分局交巡支队负责本区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地下管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是地下管线管理的责任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所属管线的建设、安全、运行、维护等具体管理工作,保证地下管线的正常运行。

  本区燃气、供热、供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输油、照明、通信信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等地下管线专业主管部门,分别按照权属单位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一定要符合《顺义新城规划》要求,合理地布局、配套建设。各管线权属单位理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顺义公路分局每年年底前向区市政管委报送下一年度城区以外道路建设规划。区市政管委制定城区内道路新建、改建、扩建计划,并负责牵头召开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建设规划协调会,保证依附于城市道路和城区外公路的各种地下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必须经顺义规划分局批准。建筑设计企业应在管线个月内,向顺义规划分局申报注销并及时拆除报废管线,同时报区市政管委备案。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品质衡量准则、操作规程和建设程序。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应有相关资质或资格。

  建设单位理应当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在施工前应到区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领取管线资料。

  区外单位在顺义区域内敷设地下管线时,要符合我区地下管网建设要求,事先应告知区市政主管部门,接受综合协调管理。

  在地下管线施工中,发现地下管线资料未标注的管线,建筑设计企业应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顺义规划分局,查明管线性质、权属,由权属单位设立标识,补建档案资料,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向区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施工作业损坏地下管线,实施工程单位须立即通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处理,同时采取应急保护的方法,承担对应责任。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地下管线,封土之前一定要进行管线竣工测量,工程完成后,报请区行业和行政主任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办理备案手续。未经竣工验收的地下管线,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条 权属单位要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风险隐患,将年度维修计划上报区市政管委和各自行业主管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

  权属单位理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作。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巡查,巡查要有记录,记录内容有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的问题、处理解决措施及上报情况等。

  各权属单位应加强日常维护,保持地下管线完好。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对井盖、阀门等附属设施,发现损坏或丢失的,管线权属单位应立即补装、更换或维修。

  第六条 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并报区市政管委备案,预案中应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岗位责任、报告程序、抢修方案、物资供应、联系方式。变更抢修预案应及时向区市政管委汇报。

  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做好充足的机械、设备、物资、人员准备,保障抢修机械、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保障抢修物资产品质量。加强抢修人员培训教育,做到持证上岗。加强日常应急抢修演习,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地下管线发生意外事故后,应按照本区地下管线抢修预案组织实施,并向区主管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区城建档案馆应建立顺义区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纸和电子版两套系统,并定期更新,为今后地下管线设计提供经验数据。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每年向区市政管委和顺义规划分局报送上年地下管线增加、废除、变更情况的精确数据资料,由区城建档案馆负责更新顺义区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并向建筑设计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完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区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验收合格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向区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资料。因移交档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准确造成的施工破坏地下管线,建筑设计企业应承担对应责任。

  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技术标准参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执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建设与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占压行为;

  第九条 凡地下管线实施工程单位或权属单位违反地下管线有关法律和法规,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将其不良记录归集到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地下管线,对损坏地下管线的行为应当劝阻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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