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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主动创稳】“小”气瓶关乎“大”安全——凉州一液化气站未规范充装被处罚

时间: 2024-01-21 23:13:30 |   作者: 江南全站app

  凉州某液化气站因未对充装后的液化气瓶粘贴产品合格及警示标签,被武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30000元的行政处罚。某液化气站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支持了武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

  2022年4月12日,武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液化气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站正在往外运输的7只充装有15kg液化石油气的气瓶,均未粘贴当日充装液化石油气的产品合格标签,2只气瓶还未粘贴警示标签,遂当即立案并对涉案气瓶实施扣押,该液化气站同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后武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该液化气站对充装后的液化气瓶未粘贴产品合格标签、警示标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的规定,鉴于该液化气站积极配合调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轻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某液化气站认为该局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起诉至凉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武威市市场监管局作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责。某液化气站未严格履行对充装后气瓶的检查义务,检查制度落实不严格,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在充装气瓶上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警示标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予以维持。判决送达后,某液化气站未提出上诉,现已生效。

  “小”气瓶关乎“大”安全。特定种类设备的安全生产与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国家对各类特定种类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环节都有严格规定。作为特定种类设备的液化气瓶的充装、检查应严格遵循规范的技术方面的要求,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是气瓶安全充装和使用的重要保障,也是气瓶安全追溯的重要依据。本案中,某液化气站未对充装气瓶进行标示、警示的行为,严重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该案的判决,警示教育液化气充装单位,一定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保障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液化石油气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品,若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在使用液化气瓶时,要做到“三看”“三不”:一看气瓶的生产日期,不使用超过使用年数的限制的液化气瓶;二看瓶阀上面的检验环,不使用超过有效检验日期的气瓶;三看瓶身上的标签,不使用未粘贴合格标签和警示标签的气瓶。

  近年来,凉州区人民法院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有效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今年1-4月,审结行政诉讼案件30件,其中,依法支持行政行为21件;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6件,依法裁定准予执行10件。

  今后,凉州区法院将深入推动“三抓三促”行动和“主动创稳”行动融合开展,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良性互动,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容易形成争议的带有普遍性、苗头性问题进行研讨,着力解决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统一执法及裁判标准,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助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原标题:《【三抓三促·主动创稳】“小”气瓶关乎“大”安全——凉州一液化气站未规范充装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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