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荣誉

资质荣誉

【法律和法规】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佛山市燃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 2024-01-03 01:53:53 |   作者: 江南全站app

  原标题:【法律和法规】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佛山市燃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佛山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自2014年8月5日实施以来至今已将近6年,随着我市城市化建设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用气市场的扩大及国家对供气安全保障的要求慢慢的升高,对监管部门、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也提出更高的要求。《佛山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的一些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为促进我市燃气行业持续发展和适应燃气安全管理需要,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群众安全用气意识,确保燃气安全充装、安全储存、安全供应、安全使用,根据我市2020年立法计划要求,学习借鉴其他城市立法经验,总结提炼我市主要做法,我局编制了《佛山市燃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为确保《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遵循有关程序,现向社会广泛征询意见。我局将充分听取意见并对《管理办法》做修改完善。

  (2)信件寄往: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4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发展和监管科(注明《佛山市燃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与器具管理、应急抢险等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近海天然气终端,海底管线,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市、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建立燃气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立即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城镇燃气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燃气发展规划、燃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组织制定和实施;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做监督检查;负责燃气建设工程的消防行政审批(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负责制定全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燃气管理的相关信息,依法查处破坏燃气管道和设施的违法行为,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负责组织制定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燃气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进行指导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监督燃气行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燃气安全保障工作,参与燃气预测预警、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承担燃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不包括镇行政区域内的乡村规划管理)的燃气工程;依法依法查处城镇燃气保护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不包括镇行政区域内的乡村规划管理)建设的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违法行为。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下属国有燃气经营企业履行国有资本情况;负责督促指导下属国有燃气经营企业相关建设工程的推进;负责督促下属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衔接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优先保障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在核发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选址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意见;负责对燃气工程规划做监督管理和指导,做好燃气工程选址、规划许可、验收及规划许可后的监管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燃气安全监管管理的综合工作,对燃气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对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气站等所有燃气场站、经营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负责对燃气使用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负责监管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作为工业原料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牵头燃气事故抢险救援应急处置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存储、销售燃气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气盗用和破坏燃气设施等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燃气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燃气在灾害性天气条件下的道路临时禁运公告;负责依法查处燃气运输车辆超速、不按规定行驶、套牌假牌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伪造正规燃气经营企业公章、使用虚假合同销售、供气等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配发燃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对燃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定;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一岗双责”机制实施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的燃气运输车辆及时进行安全处置,对道路燃气运输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交通工程施工单位做好施工范围内燃气管道及实施的安全保护工作,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破坏;参与燃气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燃气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查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燃气器具以及附件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违法行为;依法对列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的燃气压力管道(市政燃气管网中的公用管道除外)、压力容器(包括运输燃气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充装燃气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行为;依法查处使用不合格、未按规定检定的燃气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法查处燃气交易计量偏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违法行为;负责燃气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工作,对燃气充装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颁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负责组织开展燃气餐饮场所使用的报废、超期未检、无二维码标识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的整治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推进工业企业煤改气的工作,制定工业企业煤改气的相关政策指引;督促工业企业落实安全用气主体责任,参与全市天然气点供的整治工作。

  市商务部门负责督促餐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餐饮企业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负责燃气经营、储存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并检查、督查燃气经营、储存企业防雷设施。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燃气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燃气企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查、监督燃气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

  市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各自分管行业内对本行业企业用气安全负监管责任。

  各区、镇(街)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燃气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燃气安全生产,协助各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燃气领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燃气市场健康发展。

  村(居)委员会应当接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协助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巡查,加强燃气安全宣传,发现问题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市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燃气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促进燃气经营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燃气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可以依法委托行业协会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市燃气事业进行监督。对举报燃气违法经营行为、燃气设施破坏行为和报告燃气安全隐患,有效避免重大风险、挽回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

  市、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增强市民燃气安全意识,提高市民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器具保养和事故紧急处置等常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和燃气设施保护等方面的公益宣传。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本省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等法定城乡规划。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建设项目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城镇燃气现状管网、在建管网、燃气专项规划已覆盖区域,原则上不得新建作为燃料使用的储气、供应设施,原已建成仍在使用的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宜拆除,用气设施应接入市政燃气管网。

  城镇燃气企业应当积极支持工业企业使用管道燃气,支持“煤改气”或者由其他能源改为天然气。

  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而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老旧住宅小区,应逐步推广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

  Ⅰ类:城镇燃气场站工程(燃气储配(调峰)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压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高中压调压站、阀室等);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工程

  Ⅲ类:管道燃气用户工程(以小区或单位的红线为界,包括工商业用户、公福用户和居民用户供气工程——中低压的庭院管、架空管、设备配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本市燃气经营企业抢险、维修要求。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安全、环保、节能、应急抢险的要求和燃气行业实际,可以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生产运营以及燃气设施、器具的技术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发布实施。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发布限制和禁止使用的燃气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燃气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勘察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地形测量、管线探测等,Ⅱ类、Ⅲ类埋地燃气管道工程可不另做地质勘察。

  新建道路、商业、住宅、工业区等主体工程相关勘察设计文件应作为配套建设燃气设施设计依据,燃气项目可不另做勘察。

  燃气管道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勘测单位,依据规划许可的内容,按照国家规范及佛山市有关技术规定进行覆土前的地下管线跟踪测量。

  对必须即时覆土的管线,须经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勘测单位现场确认,施工单位按相关要求做好竣工测量标注记录后可以先覆土,再由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勘测单位按要求进行测量。

  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备燃气工程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组织审查,审查时应对管道设施设计是否符合抢险抢修要求进行把关。

  Ⅲ类燃气工程可不作施工图审查。Ⅲ类燃气工程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就气源接入点、用气需求和抢险抢修要求(包括本地区的调压工艺等技术要求、本地区常用的材料设备及其互换性要求)等征求城镇燃气管道供气企业的意见,城镇燃气管道供气企业应在三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在进场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城镇燃气管道供气企业进行现场交底。

  Ⅰ类中的场站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将燃气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报送有资质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环境景观和方便用户的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各阶段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规划、建设相关许可手续。

  对于Ⅰ类城镇燃气工程中的高压、次高压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规划部门可先行核发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部门批复的施工许可后启动项目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依据用地补偿合同到市(区)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完成备案手续后上报规划部门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Ⅰ类、Ⅱ类城镇燃气工程由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涉及征求水利部门、公路部门等意见的,应由规划部门发函至相关权属单位征求意见。

  属于为管道燃气用户供气的Ⅱ类引入管工程,可不进行规划报建,该类工程在进行开挖许可申请时无需提供规划审批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设计标准与规范及其他专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以上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且已办理了规划许可手续的城镇燃气工程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以年度或者标段招标的市政燃气管道工程项目,若工程项目内包含多项市政燃气管道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了年度或者标段工程合同,则年度或标段合同内各单项市政工程属于一个整体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需满足工程合同对人员设置的要求。建设单位对施工合同内各单项市政工程可以分别(一项或多项)办理施工许可证件,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按照年度或标段整体工程项目锁定相关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员。涉及市政、园林、交通、公路、水利、航道等设施的,应按相关要求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办理。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以下(含100万)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施工许可证。

  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应依照职能对燃气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对燃气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安全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生产技术资料做监督检查,发现工程施工存在安全问题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处理。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燃气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燃气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同时应聘请有燃气相关资质的监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以确保燃气工程质量满足燃气设施后期的安全运行。

  燃气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地下管线管理和文明施工的规定,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严格工序要求,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隐蔽工程不得隐蔽,工程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燃气经营企业可对Ⅲ类城镇燃气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由燃气经营企业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或用户,并抄送至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或用户必须落实整改。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于Ⅱ类城镇燃气工程,实际管位与平面规划管位误差超过1米且累计超过100米、起始点长度延伸超过100米的,需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做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项目建设档案。

  Ⅲ类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邀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参与燃气管道设施检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对燃气管道设施安装质量和安全运行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不符合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用户整改。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前,将管道供气设施和工程竣工资料交付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对所提供的竣工资料负责。移交工作完成前,管道供气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工作完成后,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进行运营维护。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建设单位或用户完成燃气工程竣工移交及供气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供气。管道燃气工程投入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供工程质量证明资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须加强供气前的安全检查工作,检查发现不符合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用户整改,建设单位或用户必须落实整改要求,否则不予接收及供气。

  鼓励以代建等方式委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统一建设红线范围内燃气管道工程;鼓励委托管道燃气企业按照有关标准组织实施业主专有燃气设施的更新、改造和拆除。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建设应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其设立应由燃气行业协会参照相关技术规范并提出选址意见,报所在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经营活动所在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经营。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瓶装液化气和汽车加气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一)建立健全用户服务档案,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燃气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在服务营业场所公告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

  (一) 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保证安全稳定供气。对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供气;

  (二) 公布管道燃气报装、改装条件,并按照规定及时为用户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施,保证质量,同时向用户讲解燃气安全常识,不得拒绝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报装、改装申请;

  (三) 不得在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歇业;

  (四) 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止供气、降压供气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燃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一)向用户提供的气瓶、气质以及气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不得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三)使用的气瓶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及时淘汰、销毁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不得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四)充装瓶装燃气,瓶内残液存量和充气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不得违规排放燃气或者倾倒残液,不得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

  (五)在储配站内按照操作规程充装瓶装燃气,不得在储罐和槽车罐体的取样阀上充装燃气,不得用槽车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气瓶间相互充装燃气;

  (七)不得给非自有气瓶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不得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八)不得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定点或者流动销售瓶装燃气,但直接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的除外;但不得委托不具备资格的送气人员配送燃气;

  (九)对给自建瓶组站供气的,要对瓶组站安全情况做全面检查、评估,不得为达不到安全使用条件或未经合法报建、验收的瓶组站进行供气;

  (十)经营瓶装液化气供应的个体工商户只能加入一家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纳入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一)储气瓶拖车或者槽车在划定的区域内停放,站内拖车或者槽车储气瓶(罐)总容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容量;

  (二)定期检验燃气泄漏报警系统,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有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等不安全情况下进行加气或者卸气作业;

  (三)汽车加气前,主动要求驾驶员将加气车辆熄火并在车旁监护,乘客离车到安全区域等候;

  (四)汽车加气前,应当检查气瓶状况或者装置情况,不得为存在气瓶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汽车储气瓶(罐)或者装置进行加气;

  (五)不得向无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使用证或者与使用证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汽车储气瓶(罐)加气;

  (六)不得向机动车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不得在燃气汽车加气站内充装民用气瓶。

  瓶装燃气的运输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符合燃气运输车辆技术规范要求的专用车辆,并取得危险物品运输许可。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配备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标准的交通运输工具。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的管理,并要求其送气人员遵守以下规定:

  (一)参加岗前培训,送气时佩戴工牌,统一穿着企业的送气工服装,遵守服务规范,并向用户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知识;

  (二)按照与用户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合格气瓶送至用户指定的地点,并向用户提交正式票据;

  (三)承诺免费送气上门的,不得向用户收取送气上门服务费;实行有偿送气上门的,必须严格执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向社会公布的统一价格;

  (四)送气时用户要求对气瓶进行安装、调试的,送气人员应为用户安装好燃气气瓶,并对安装部位进行泄露检查和点火调试,确保使用正常,要求用户签收;用户明确提出不要求送气人员安装、调试的,送气人员应当告知用户正确的安装、调试方法,并在签收单上注明;

  (五)不得私自在家中、租赁房屋等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非自用且已装液化石油气的气瓶,未能及时送出的气瓶应及时送回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存放;

  (六)不得擅自处理超期、漏气等不合格气瓶,发现气瓶漏气的,应当及时送回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处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两年为用户免费提供两次入户安全检查,其中一次需由用户自行预约,用户应当对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因无法进入用户家中未能实施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用户大门显著位置张贴告知书或者以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该用户,用户收到通知后应及时与燃气经营企业联系,预约再次上门实施安全检查时间。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做好记录、注明相关情况。对拒不配合入户检查或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入户安全检查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中止供气,但应当在中止供气15日前书面通知用户,并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用户配合入户检查并消除隐患后,燃气经营企业24小时内恢复供气。

  燃气经营企业安检员发现用户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现场向用户签发纸质版隐患整改通知书,告知整改要求和有关指引。

  在入户检查中发现用户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可能造成安全事故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停气措施,待用户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气: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不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者烟道未接出至通风良好区域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燃气设施的行为。(如用户压占、封闭公用管道,影响燃气管道安全供应等行为)。

  因原文件内容过多,本文仅选取部分推送,需要全部文件的伙伴,在文末留言,预留邮箱,我们会尽快给大家发送资料。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上一篇:中国石油大连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揭牌 下一篇:能源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