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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 监审办法》的通知 -第7页

时间: 2024-01-16 17:07:49 |   作者: 江南全站ap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文件,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十五条 配气损耗实行供销差率控制。供销差率原则上不 超过 5%,三年内降低至不超过 4%。 供销差率指年供销差量与年供气量的比率。

  计算公式: 供销差率=供销差量÷年供气量×100%。 供销差量是指年供气量与年售气量的差额。计算公式: 供销差量=年供气量-年售气量 年供气量是指经营者当年向最终用户供应的燃气数量。计算 公式:年供气量=期初库存量+本期购气量-期末库存量 年售气量是指当年各种终端用户(包括自用)实际使用的燃 气数量。 配气损耗率的核定:当实际供销差率高于规定供销差率时, 配气损耗率为规定供销差率;当实际供销差率低于规定供销差率 时,用下列公式核定: 配气损耗率=实际供销率+(规定供销差率-实际供销率)× 50%。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按照配气企业上一年度实 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三年变化核定。其中,核 定的各年度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出国经费等 非生产性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前一年度。

  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联的费用按照配气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 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三年变化核定,应合乎行业公允水 平。

  第十八条 配气公司制作经营多种产品或服务时,应按科学 合理的方法(如按收入比)将由多种产品或服务一同承担的费用 进行分摊。

  第十九条 别的业务成本应当单独核算,不计入配气成本。 别的业务和主要营业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费用,依 托主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获得政府 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或核算不合理的,应当将其它业务收入 按特殊的比例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条 燃气配气企业的定价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 单位定价成本=核定的上一年度成本总额/核定的年售气量 成本总额=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需冲减项 核定年售气量=年供气量×(1-核定配气损耗率)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对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定 价成本监审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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