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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在线】固安人看看:廊坊天然气价格有变化!

时间: 2024-01-16 17:07:58 |   作者: 江南全站app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细则》、《河北省定价目》(2018年版)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冀价管〔2018〕62号)通知精神,制定廊坊市城区疏导和理顺居民到户销售价格方案:

  (一)廊坊市城区居民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由2.24元/立方米调整为2.47元/立方米。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为最高限价。

  (二)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方案,居民用气二档价格维持2.69元/立方米不变;居民用气三档价格最高不超过政府制定的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三)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生活用气(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价格标准由2.58元/立方米调整为2.62元/立方米。

  (四)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实行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具体办法依据《廊坊市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执行。

  依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河北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管规〔2018〕38号)等法律和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廊坊市城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方案:

  (一)廊坊市城区管道天然气居民配气价格为0.61元/立方米,非居民配气价格为0.85元/立方米。

  (二)廊坊市城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为制定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和实行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基础。

  (三)配气价格原则上3年核定一次,当配气管网投资、配送气量、成本等出现重大变化或国家政策规定做调整的,能提前校核。

  为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灵敏反应天然气市场供求价格变化的定价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冀价管〔2018〕38号、冀价管〔2016〕1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廊坊市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

  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是指依据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因上游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或因基准门站价格实行浮动机制、市场采购合同价格较基期价格会出现大幅调整,而引起下游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购进成本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及时通过调整到户销售价格予以疏导的价格机制。它是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管道天然气气源综合进价+配气价格)与上游管道天然气气源综合进价涨跌趋向一致的价格调整制度,包括顺价上调和顺价下调。

  公式一: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调整期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基期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公式二: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季节联动调整额=(基期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期供气合同加权平均季节浮动率)/(1-供销差率)

  公式三: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调整期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基期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1±5%)〕/(1-供销差率)

  其中,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是指河北省制定的上游管道供气企业供应廊坊市城区城镇燃气企业气源的基准门站价格(含省内短途管输价格)。基期门站价格是指2018年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8〕62号)规定的气源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期基准门站价格是指今后河北省新调整出台的气源基准门站价格,基期、调整期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均为含税价。调整期供气合同加权平均季节浮动率是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规定,上游供气企业和下游城镇燃气企业合同签订的全部气源按照购气量加权计算的基准门站价格季节浮动率。基期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是指2017年廊坊市城区城镇燃气企业非居民气平均购气价格2.16元/立方米,调整期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是指自本联动机制生效以后联动周期内城镇燃气企业各气源加权平均购气价格。供销差率也称城镇管网损耗率,是指报告期内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天然气供应量和销售量之间的差量与供应量的比率,按照不超过5%确定,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城镇燃气企业实行多气源供应的,按照不同气源的气量加权平均计算基期、调整期管道天然气综合基准门站价格、季节浮动率、综合购进价格。

  (1)联动周期:为保持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的相对来说比较稳定,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原则上1年不超过1次。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机制的,按照浮动机制确定价格联动季节区间,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联动周期内,当国家和省调整基准门站价格与居民用气季节浮动机制并行时,当年将实行2次价格联动。

  (2)启动点:为防止和减少上游价格出现小幅频繁波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终端居民用户的影响,上游基准门站价格变化幅度或浮动幅度小于0.05元/立方米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1)联动周期: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原则上6个月为一个联动周期,根据历年天然气价格变动情况,联动周期时间确定为:每年第一个联动周期为4月1日—9月30日,第二个联动周期为10月1日—次年3月31日。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机制的,按照浮动机制确定价格联动季节区间,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2)启动点:在联动周期内,上游价格较基期价格变更幅度在5%(含)以内时,由城镇燃气企业自行消化,不启动联动机制;达到或超过8%时,扣除5%后启动联动机制顺价调整;当变动幅度大于5%且小于8%时,不作调整,纳入下一周期累加或冲抵。上游基准门站价格调整和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机制的,启动联动机制顺价调整,不受8%变动幅度的制约(也不扣除企业自行消化的5%),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在联动周期内,2种以上联动方式并行时,合并计算调整幅度。

  (一)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经价格听证会听证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国家和省政策变动需要修订的,需重新举行价格听证。

  (二)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启动程序。当河北省调整上游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或基准门站价格实行浮动机制时,启动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上调或上浮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公式计算居民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制定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方案,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对外公布实施;当上游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下调或下浮时,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方案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计算公式直接确定,顺价下调并公布实施。实施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后,当调整的居民到户销售价格低于居民用气阶梯二档价格时,居民阶梯二档、三档销售价格不做调整;当联动后调整的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达到或高于居民用气阶梯二档价格时,阶梯价格政策暂停执行。

  (三)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启动程序。按照每6个月一个联动周期,城镇燃气企业于每年4月1日和10月1日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周期各气源购进气量、采购价格、采购合同备查。一个联动周期内,综合进价达到或超过2017年基期8%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联动机制公式计算调整幅度,直接发文调整并公布实施。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机制的,城镇燃气公司可以提供和上游供气企业签订的全部气源基准门站价格季节浮动合同,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联动季节浮动公式计算调整幅度,直接调整并公布实施。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政策通知要求和基准门站价格联动公式,直接顺价调整并公布实施。一个联动周期内,2种以上联动方式并行时,合并计算调整幅度后,由价格主管部门直接顺价调整并公布实施。

  (四)因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发生明显的变化,需要对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做调整的,则应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履行配气成本监审、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听证会等程序。

  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启动方案实行公告制度,执行前,由价格主管部门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按规定在对外经营场所进行价格公示。

  廊坊市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实施范围为廊坊市城区管道天然气通气城镇(含农村)。本方案自2018年10月9日起实施,由廊坊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来源:廊坊人民政府/廊坊导视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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